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