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