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