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的证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