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