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