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