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