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需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鼓励举报人署名举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