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对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对用人单位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