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调解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