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为集体争议。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主张,进行和解,应当征得被代表的劳动者同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