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二十条有效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仲裁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二)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的;(三)不属于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四)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后,仍不齐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