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仲裁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

(二)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

(四)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后,仍不齐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