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九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