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八条有效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