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当立即报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