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学校未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