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