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