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