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