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