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新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