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其监护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