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