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