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