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