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