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