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