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