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