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平衡、衔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