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发挥渔港功能,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和调节渔业船舶数量,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规划,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渔民减船转产,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渔民就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