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休闲渔业船舶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