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