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机功率、载重线或者主尺度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