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