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

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和签订的双边协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