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第三十五条有效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和签订的双边协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