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