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第三十四条有效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