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第三十三条有效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主机核定功率三百千瓦(含本数)以上的应当持有油类记录簿;(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有足额合格船员;(四)按照规定刷写船名、船号,配备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消防、救生等设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五)捕捞渔船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