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第三十二条有效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船舶经营者不得雇用其上船作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