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