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载重线或者主尺度。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