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初次检验的海洋捕捞渔船未持有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