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初次检验的海洋捕捞渔船未持有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