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