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