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