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安全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管理,对重点渔港应当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专门人员,及时处理有关事故,维护渔港秩序。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防止淤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