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安全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管理,对重点渔港应当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专门人员,及时处理有关事故,维护渔港秩序。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防止淤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