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渔港区域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